《规定》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按照《规定》,建筑物应按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范围内建筑物规划配建停车设施。市级范围包括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及马鞍山经开区(含南部示范园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

  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道路运作、停车需求等因素,《规定》划分了两类停车分区,实施机动车差异化停车供给策略。

  一类区,为宁芜铁路—雨山路—慈湖河路—葛羊路围合区域;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非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不区分停车分区。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屋顶停车场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设施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

  其中,各类住宅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教育类、医疗类、工业类、科研类、特殊公共建筑(泵房、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配套办公管理用房类可根据具体条件合理设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其他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规定》明确,建筑物需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一类区各类建筑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80%,二类区各类建筑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70%。

  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不得配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充分预留机动车充电设施布置空间。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35%建设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停车设施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和用电容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30%建设充电设施。新建人防停车设施参照上述标准同步预留、建设充电设施。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统筹协调。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两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合理安排交通流线。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与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的联系应当便捷顺畅。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停车设施出入口。

  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本规定设置各类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宜在改、扩建方案设计时考虑原建筑配建不足部分,增加停车设施配建数量。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低于配建标准的,或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标准配建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后可适当减少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但减少比例不得大于配建值的30%。

  住宅类建筑应设置访客停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2%,且最多设置20个,用于访客停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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